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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2014-09-07 09:16   审核人:

(摘自 《山西师范大学章程》

 

 

第四章 校内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4.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6.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7.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作出贯彻执行的安排部署。

 

2.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等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举措以及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学生会工作等问题。

 

4.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校长提议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50万元以上计划预算外项目安排、重要基建项目、校产开发、学校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原 则和政策。

 

7.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8.研究决定学校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和办法。

 

9.研究决定学校及省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创新人才、学术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选拔推荐,教职工的奖惩及政审方面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决定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

 

11.研究决定学校涉外、政保、保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如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

 

2.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办公室将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3.党委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4.党委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5.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校党委领导。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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