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保障印章安全,提高印章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公章,山西师范大学公章,山西师范大学钢印,校领导签名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等)及学校其他所属机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一)山西师范大学印章一般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保管;学校所属机构印章由相关职能部门保管。
(二)校领导名章可由校领导根据需要,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其他职能部门保管。
(三)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做到专人保管。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经保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四)中共山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公章、山西师范大学公章应当与党委书记名章、法人代表名章交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四条 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校党委书记、校长或业务分管领导签发后用印。其中,以学校名义发出的上行文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后用印。
(二)以学校名义签订、签发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统计报表等,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下、可能对学校权益产生一定影响的,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涉及金额20万元及以上、可能对学校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后用印或校长委托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情况紧急或者对学校权益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可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批准后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件、证书、聘书等,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四)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五)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六)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材料,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第五条 学校钢印用于教职工的工作证、退休证,学生的学生证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结业、肄业证书的骑缝印,其他证件一般不使用钢印。
第六条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
(一)财务专用章用于学校的往来结算、银行收付及其它涉及学校财务的业务,涉及金额20万元以下的,校长可委托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涉及金额20万元及以上、或者可能对学校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后用印;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情况紧急或者可能对学校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可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批准后用印。
(二)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印。合同专用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唯一业务专用章,除特殊情况使用学校公章外,其它印章不得用于签订合同。
(三)介绍信专用章主要用于校内各单位、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外出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查阅资料等开具介绍信,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证明,需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的,还须出具校领导签批的介绍信拟文底稿,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办理。
第七条 情况特别紧急、必须立即使用印章的,党委办公室或者校长办公室可电话、微信、短信或其他方式请示相关领导,先行使用印章。具备审批条件后,应当第一时间补齐相关手续。
第八条 校领导名章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颁发且需要加盖校领导名章的证书、聘书等;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委托书、 申报表、审批表等;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其他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文件、材料。校领导名章经校领导授权后使用。
第九条 校内二级机构印章主要用于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其它需要加盖单位印章的文件、材料等,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以及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第十条 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日常性事务用印,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可直接到印章管理单位申请用印。
第十一条 空白纸张、证件、表格等不能用印。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越权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除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印章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学校各校办企业、独立运行的二级法人单位应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批准执行。